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关于2026年9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9月30日我局拟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9月30日—2026年10月1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472-6200558
通讯地址: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建新街3号(01406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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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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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包头市金为达稀土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高性能稀土粉体材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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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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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九原工业园区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新建锅炉房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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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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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内蒙古鸿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稀土抛光粉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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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