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赵文彬
机关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将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权委托下列单位:
1、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
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4、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
5、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
6、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
7、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石拐区分局
8、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右旗分局
9、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联合旗分局
10、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
一、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事项
负责依法查处受委托行政区域内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案件,在受委托行政区域内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行使委托权限内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权力。
二、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权限
1、监督检查权。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受委托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监督检查权。
2、调查取证权。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证据收集和固定等。
3、责令改正权。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4、行政处罚权。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制作、呈批、送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含按日连续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等处罚相关文书。
5、其他权力。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行政措施。
三、委托期限
从2023年1月8日至2025年1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