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包头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全面履行职能。局属各科室、各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保证工作质量,提高行政效能;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按职责开展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局务会议受局长委托进行讨论决定。副书记、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受局长委托进行;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政策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局长外出期间,由副书记或副局长主持工作。局属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市环保局的决定、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确保落实。重大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书记、副局长,并定期向分管副书记、副局长报告工作。
四、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局长对市环保局作出的各项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副书记、副局长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决策负责,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决策负责。局属各科室、各单位提请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需要经过专家论证,或进行研究、咨询,或通过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经过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旗县区的,应事先征求各有关旗县区政府的意见;涉及全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制定或修订本单位规章制度。
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科室和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协调,推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六、加强行政监督。主动和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质询,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进一步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主动查处,限期改正。
七、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属于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工作范围的,由分管副书记、副局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和专项任务,或受局长委托由其他局领导负责协调,业务工作的协调科室为综合科,其它工作协调为办公室,协办科室、单位应积极配合。
八、实行督查工作制度。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全国、自治区和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政务督查由局办负责,业务督查由综合科负责,环境执法督查由政法科负责。
九、建立工作预安排制度。每月25日,由各科室、各单位向局办报送下月工作预安排,经局办筛选报有关局领导审定后印发执行。
十、实行资料提供审核工作制度。局属各科室、各单位未经领导同意和有关科室审核不得对外提供环保资料和数据。若需要提供,先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涉及保密的由局办把关,业务内容由综合科把关,数据由科技科把关。
十一、实行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局务会议由市环保局局长、副书记、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助理调研员参加局务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安排局属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市环保工作重要情况;研究审议全市环保规划、年度计划、重点环境治理项目、环保资金安排等;讨论通过环保工作报告、局机关规章制度等;讨论需要由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副书记、副局长主持,涉及两位以上副局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环保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或专项事宜。
提请局务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书记、副局长确定;局务会议纪要一般由局长签发;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副书记、副局长及助理调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局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向局办主任请假。
十二、实行工作通报制度。每次召开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时,先由局办通报上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综合科负责重点业务工作的通报,重点业务工作按实施进度进行通报,其他业务工作半年通报一次。
十三、局属各单位报送市环保局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局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报送市环保局审批的公文,除局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凡报送市环保局的公文,统一由局办签收、登记,按程序报请局领导审批或签署意见。
市环保局发布的重要决定、指导性意见,由局长签发,给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的请示、报告,以及报送的重要材料,其它以市环保局名义发文的,经分管副书记、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以市环保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书记或副局长同意后,由局办主任签发。
局机关各科室草拟的公文,必须有科室负责人进行核稿。局属各单位向市环保局报送请示性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将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十四、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就重点环境保护计划和规划、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环境保护重要决定、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等事宜,由市环保局负责向国家环保总局、自治区环保局,以及市委、市政府等部门报告。就本单位、本部门重点环境保护工作计划、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重点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环境保护基础数据、人事变动等事宜,由局属各单位负责向市环保局报告。
十五、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排污收费、环境信访等群众关注的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由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局属各科室和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通过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的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六、实行请、销假制度。副书记、副局长、助理调研员外出或请假或休假,应事先报请局长同意。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或请假或休假,向局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由局办公室报请局长批准。机关其它工作人员外出或请假或休假,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向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外出回来,或请假、休假期满后,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十七、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和国家安全工作,各单位要成立保密领导小组和国家安全联络小组,加强对要害部门和部位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八、实行工作目标管理。重点工作要纳入年度目标,每年年初由各科室、各单位向综合科报送工作安排,由综合科提出全年工作安排,提交局务会讨论,讨论通过后由综合科分解下达,并负责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