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118号)等规定为依据,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要求,既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四、拟公开的信息主要以在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为主,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和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参照《包头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执行,并填写《包头市环保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备案(附表1)。
五、拟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六、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各部门需填写《包头市环保局依申请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单》(附表2),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
经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公开。
七、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本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各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无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九、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十、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十二、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