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市政府审议、法律审查后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包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