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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2-23 10:48 | 文章来源: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 作者:市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 | 访问量:次                字号:[    

关于调整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件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

主  任:王玉明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张  清(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进忠(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葛  峰(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

张  曼(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霍晓君(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

周培官(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张海林(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王  宏(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

成  员:乌兰呼(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

张  娟(市生态环境局督察科科长)

曹鑫罡(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科长)

秦  伟(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科长)

高晓玲(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科长)

武  勤(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科长)

刘志红(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科科长)

余  鼎(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副科长)

杜  兵(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科长)

王  鑫(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气候变化科科长)

李宏祥(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科长)

张浩峰(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科长)

胡  寅(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科长)

闫晓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张春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科长)

高  崇(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支队支队长)

黄  哲(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

张同文(市环境信息数据中心主任)

张志磊(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中心主任)

海  啸(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

李小川(市环境保护局机关事务中心主任)

张世峰(市生态环境局昆区分局副局长)

刘  磊(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局长)

肖尚琦(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局长)

郭朝明(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局长)

李成东(市生态环境局土右旗分局局长)

侯跃峰(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局长)

祁永旺(市生态环境局石拐区分局局长)

苏建军(市生态环境局达茂旗分局局长)

朱国强(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局长)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邀请与案件有关的机关科室负责人及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媒体记者及与案件相关的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法制与标准科,具体承担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案件审查委员会委托局长专题会会议研究决定行政处罚案件。

一、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1.听取案件调查部门案情汇报、法制审查机构审查意见,综合分析研判案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查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确凿性、程序合法性、依据适用性、自由裁量合理性等案件要素,研究拟实施的重要行政命令、重大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与风险防控等事项。

3.对已调查终结的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1.案件审查的范围: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罚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对领导批示、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等。罚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由案件审查委员会分管法规科副主任组织与案件有关的机关科室、单位召开审查会议。

2.案件审查的内容:本行政单位是否有管辖权;被处罚主体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等;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三、案件审查程序

案件审查会议的召开遵循及时高效原则,不定期召开。

(一)审查前的准备

1.由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审查会会议通知及处罚建议,报请委员会主任、分管法规科副主任批准。

2.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批准的会议通知负责审查会的组织准备工作。案件调查单位(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支队)应制作汇报提纲,参会时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3.参加审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审查中的程序

1.会审步骤

(1)案件调查部门(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支队)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

(2)法规科陈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及行政处罚建议;

(3)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4)参会人员发表审查意见;

(5)主持人(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担任)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议决定。

2.表决规则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案件审查委员会2/3以上人员参加。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记录。参加审查会的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审查会签到表上签名。

(三)审查后的程序

1.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集体审议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交调查部门(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支队)装订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性质和自由裁量幅度。

3.如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案件需要变动,由调查部门(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支队)向法规科提出变动意见,由审查委员会进行复议后作出决定,再通知执行。

4.局派纪检组、机关纪委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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