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支队各科室、大队:
为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2025年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内环执法〔2025〕2号)安排部署,对2025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年5月16日
包头市2025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2025年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内环执法〔2025〕2号)及《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 年全市生态不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包环发〔2025〕19号)安排部署,调整本检查计划。
一、突出重点领域持续开展专项执法
(一)全面开展污染物超标排放专项整治
1.以我市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为基础,通过企业自查、属地排查、市级核查的三级排查方式,全面排查整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涉气、涉水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科学分析研判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问题根源、性质和责任,严肃查处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加大帮扶力度,指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整改解决相关问题。
责任队室(单位):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稽查二大队、稽查三大队
完成时限:2025年7月10日前
(二)继续做好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专项整治
2.会同市场监管及公、检、法等4部门,接续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聚焦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领域,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继续从严查处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行为,对全市环保检测机构、机动车检测机构开展全覆盖数据抽查。开展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大排查,重点查处在线并网不达标、虚假标记、不按期验收、运行不正常等违法行为。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原则,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责任队室(单位):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稽查三大队、机动车排放与检测管理大队
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前完成专项攻坚工作,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常态化整治
(三)持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
3.按照生态环境部《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方案(2025-2027年)》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严厉打击非法收集、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建筑垃圾、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偷拍偷放有毒有害物质,涉矿山固体废物非法处置,企业和园区配套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综合利用单位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强化数字赋能、强化综合打击查办大案要案,形成有效震慑,营造守法氛围。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增强部门协同联动,按照联合执法、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等制度和机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破解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执法堵点难点。
责任队室(单位):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稽查一大队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四)坚持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4.针对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以及建材、采选、小化工、喷涂等无组织重点排放行业,结合生态环境隐患大排查发现“散乱污”企业,加强排查复检,对已取缔的“散乱污”工业企业,严防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对于新发现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及时纳入管理台账,按照“两断三清”要求依法提请属地政府清理取缔,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队室(单位):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二、强化源头管控深化污染防治攻坚
(一)积极开展固废管理合规性检查
5.持续查处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核查制砖企业固废来源及其合规性,督促完成一电场储灰场规范化建设及污染修复治理。开展固废填埋矿坑用于矿山环境修复治理项目的规范性核查,严厉打击非法填埋、逐利填埋行为。全面核实全市尾矿库、固废堆场及排土场环境治理情况,重点核查批建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范围堆存、不规范堆存等违法行为。
责任队室(单位):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稽查一大队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二)强化重点行业企业污水监管
6.全面核实全市废水零排企业的处理工艺及其回用情况,严厉打击废水偷排和工业废水处理不达标排放行为。2月底前组织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稀土高新区资源环境局梳理汇总废水零排放企业名单,10月底前组织完成有针对性的全面排查、制定工作台账,严厉查处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年底前对完成整改的问题企业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加强黄河干流污染带问题现场检查盯办,组织黄河流域涉煤企业排污巡查,推动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责任队室(单位):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稽查二大队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三)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7.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企业偷排超排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要充分利用在线监控、无人机航拍、高清视频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执法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责任队室(单位):市四区执法大队,稽查二大队、稽查三大队
完成时限:2025年3月31日前
8.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管,充分利用新装备全面核查重点行业企业VOC达标排放情况,加大巡查力度,坚决遏制偷排行为。2月底前组织开展便携式VOC快速监测仪,红外无人机等新设备应用的内部培训。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移动执法检查过程中,同步利用新设备开展VOC等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查,不定期开展夜查、节假日期间的巡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督办或查处。
责任队室(单位):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稽查二大队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四)加强核与辐射监督检查
9.重点对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稀土放射性渣库进行排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执法检查方式,会同市四区对不低于35%的稀土放射性渣库、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开展抽查“体检”,鼓励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结合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平台信息和问题线索,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大检查。
责任队室(单位):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核与辐射大队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五)加强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
10.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在已完成前期全面排查、案件查办、提升整治工作基础上,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执法平台,加强对发现问题的盯办销号。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执法,持续保持严惩机动车排放领域弄虚作假的高压态势。加强在用车污染治理,强化机动车遥感监测工作,对超标车辆进行公示;各旗县区要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等工作,配合公安交管部门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开展监督抽测,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指导用车大户落实柴油货车治理主体责任。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强制维修治理(I/M),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机动车检验与强制维修闭合管理。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环保标牌发放工作。各旗县区要加强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性抽测工作,年抽检抽测比例不低于20%。
责任队室(单位):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机动车排放与检测管理大队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六)开展相关职能、领域执法监管
11.持续做好新污染物领域执法监督,继续按照 2024 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新污染物领域执法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新污染物领域执法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任务内容和工作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对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新污染物名称、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对全市32家涉及新污染物企业的开展全覆盖检查。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巡查、检查力度,持续关注自治区筛选推送违法问题线索,加强重点、难点问题的跟踪调度、线索核实,提升各地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案件查办效能,严厉打击生态破坏违法行为。对全市电厂、化工企业和冶炼企业碳排放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责任队室(单位):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稽查一大队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七)全力做好督查执法保障
12.开展重点整改问题回头看,全力消除督察信访隐患,对督查反馈问题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核实查处。结合生态环境隐患大排查反馈问题后续整改工作,做好问题整改复查复核指导服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工作,将所有涉及反馈问题企业进行标记,在抽查检查过程中,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各项问题整改到位不反弹。
责任队室(单位):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三、强化涉企服务助企纾困工作
(一)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
13.认真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部署,制定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指导本系统涉企执法规范性工作,着力在严格规范涉企执法、降低执法检查入企频次上下功夫,加强稽查力度,大力优化营商环境。
责任队室(单位):法制科,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二)强化科技赋能、推动精准执法
14.大力推行非现场、无感式执法,精准发现、锁定问题,充分利用新技术新装备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查,精准发现偷排、露天堆料、无组织排放等问题,减少入企检查。加强对在线预警平台、用电监控平台数智化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分析与运用,通过平台下发、电话通知的方式预警指导,提醒督促企业积极防范违法排污风险,积极整改。
责任队室(单位):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稽查一大队、稽查三大队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三)转变理念树牢服务意识
15.将预防违法行为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任务,组织开展普法培训、普法宣讲活动,引导企业知法、守法,不断强化风险防控意识,注重自查自纠、主动整改。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实施定向式、预约式执法服务,年内对光伏企业压滤渣合理合规合法处置开展精准帮扶。建立完善“罚后”“预后”整改核查、督导服务等制度机制,跟踪企业整改进展、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指导企业合规经营。
责任队室(单位):法制科,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稽查一大队、稽查二大队、稽查三大队、核与辐射大队、机动车排放与检测管理大队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四)实施宽严相济的差异化监管
16.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积极引导企业守法。推行柔性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管理水平高、守法意愿强的企业,推动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落实现场免检、管控豁免等正向激励举措。执法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轻、减轻处罚。
责任队室(单位):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法制科、综合业务科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五)做好12345投诉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
17.按照程序要求做好“12345”热线等环境信访件受理、移交、核查、回复等工作。及时梳理环保举报处理情况,及时采取跟进措施,按照信访复查、重信重访、积案化解等工作要求,对重复信访问题、重点信访问题开展复查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环境信访专项稽查工作,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效,提升群众满意度。
责任队室(单位):信访及应急管理科,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四、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扎实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
18.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大比武活动,突出对执法“新人”“新手”实战实训练兵,加大执法“能人”培养力度,通过实战演练和技能比拼,大力提升执法人员熟练运用法律法规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理论素养和新装备的运用能力。
责任队室(单位):支队各科室、大队,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30日前
19.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以自查自评、交叉互评等形式,以评促改、以查促优,压实执法人员办案责任,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案件办理质量。
责任队室(单位):法制科,各旗县区执法大队、稀土高新区资环局自然资源调查和政策法规保障科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30日前
(二)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稽查
20.制定2025年度执法稽查工作方案,认真落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围绕现场执法规范性、执法案卷质量、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使用、三项制度执行情况、新装备运用以及执法着装规范等内容,对旗县区做好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基层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质量和水平,切实发挥执法稽查的作用。
责任队室(单位):综合业务科、法制科,稽查一大队、稽查二大队、稽查三大队、核与辐射大队、信访及应急管理科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