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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07 | 文章来源:内蒙古生态环境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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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范铀矿冶设施退役和长期监护过程中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我部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修改形成《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连国玺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知兴东路9号
  邮编:102445
  电话:(010)82205680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张宇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646125
  邮箱:kuangye@mee.gov.cn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
  3.《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