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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些关于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法
发布时间:2025-12-01 | 文章来源: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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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非法运输、储存以及买卖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都将受到处罚。此外,在规定燃放区域以外燃放、不当燃放烟花爆竹同样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案例1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2025年11月中旬,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接到举报,称在辖区一小区门面房店铺二楼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发现该房屋周边均为居民住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经查,吴某某为其弟弟储存烟花爆竹,并准备用于节日销售。吴某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已被扣押转运至安全场所。

温馨提示


烟花爆竹应储存在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仓库里,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仓库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设有保管员、守护员;应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案例2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2025年9月26日,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白竺派出所联合交警部门查获一起跨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经查,违法行为人汤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且无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某货运平台接单,驾驶厢式货车非法运输17箱烟花前往广东。随后,汤某被依法行政拘留。拘留处罚,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已被扣押转运至安全场所。


温馨提示


运输烟花爆竹应经公安部门许可。运输过程中应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运输车辆装载烟花爆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不得载人,严格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案例3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2025年1月,山东省枣庄市治安大队、网警大队联合解放北路派出所通过网上网下缜密侦查,一举查获并拘留两名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售卖烟花的违法人员。经查,2024年12月29日、30日,在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法人员张某某(男,38岁)通过微信方式,两次向李某某(女,32岁)非法售卖并负责运送烟花爆竹,随后李某某对外销售并从中获利。随后,张某某、李某某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温馨提示


批发销售烟花爆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经营场所要符合法律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私自销售烟花爆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

案例4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2024年2月12日15时许,西昌市马道街道办家园社区发生森林火情,经全力扑救,明火于当日18时许全部扑灭。经调查,起火原因为就读于西昌市某小学的三名小学生一起到马道铁路公安处家属区背后燃放烟花,引燃杂草而引发火情,过火面积约为0.3公顷,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涉案人员监护人追偿损失。


温馨提示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段和场所,以及在学校、商场、军事设施、文物管理区、重点防火区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均属违法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以及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同样违法,造成严重后果者涉嫌犯罪;不得让未成年人、精神障碍及肢体残疾者单独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