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审批程序>和<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的通知》(包环办发[2019]156)号,经审议,2025年1月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1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电话:0472-5191892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政务服务中心(01406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包头市议源化工有限公司氟酸深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doc | 包环管字[2025]8号 | 2025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