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石拐区分局关于2026年7月17日拟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7月1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精细稀土抛光材料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17日-2026年7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方式:电话:0472-8728141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喜桂图新区人环西楼(014070)
一.拟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合格决定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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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或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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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精细稀土抛光材料技改建设项目 |
包头市石拐新区鸡毛窑子村前壕赖沟包头市志仁抛光材料有限公司原厂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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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志仁抛光材料有限公司 |
包头市驰恒环保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技改不改变主体工艺情况下,新增稀土熔盐渣、稀土除尘灰、稀土打磨粉等原料,经破碎、研磨、烘干、灼烧、分级、混料等工序生产稀土抛光粉,项目建成后年产800吨精细稀土抛光粉,副产碳酸锂47吨。 |
(一)废气: 原料破碎产生的颗粒物、氟化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磨制、分级产生的颗粒物、氟化物经各工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工序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要求。电干燥箱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氟化物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灼烧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烘干、灼烧工序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干燥炉窑、其他炉窑二级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排放限值。 上料工序、混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氟化物经设备阻隔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无组织浓度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未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 (三)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破碎机、压滤机、搅拌器以及除尘风机等设备运行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予以降噪。经预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四)固废: 本项目一般固废包括废布袋、废钢珠、废瓷钵,其中废布袋委托厂家直接更换回收;废钢珠、废瓷钵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内,定期外售,一般固废暂存区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包括废矿物油和废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l8597-2023)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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