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批准的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15日-2026年7月2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联系电话(传真):0472-519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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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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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包头市金俐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包头市金俐达新材料有限公司钢渣综合利用及铸造件项目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产业区原包头市大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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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在原包头市大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新建两座生产车间,其中一座为钢渣综合利用车间,另外一座为铸造生产车间,配套原料库、成品库、循环冷却水系统、办公区、废气治理设施、一般固废库、危废库等辅助及环保工程,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公用工程施依托园区现有设施,办公区采用电采暖,生产区域无需供暖;项目建设规模为年处理钢渣60万吨,生产粒子钢热压块89781.61吨、铸造件1万吨。 |
1.废水:本项目循环冷却水系统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包头市再生水资源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2.废气:钢渣综合利用车间上料、破碎、球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除铁、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限值;铸造生产车间回转窑、热压机工序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林格曼黑度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加热炉二级排放标限值,SO2、NOx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SO2、NOx均须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排放限值;熔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限值;浇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砂处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须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铸造行业绩效A级企业标准。 钢渣库原料装卸产生的颗粒物、铸造生产车间涂刷耐火材料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铸造生产车间机加产生的颗粒物、各环节未被收集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SO2、NOx经车间阻隔后无组织排放,钢渣综合利用车间外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3有车间厂房其他炉窑限值;铸造生产车间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SO2、NOx、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别收集后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分类分区存放于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统一集中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分类分区暂存于一般固废库内,定期外售或由相关单位回收综合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