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按照《包头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程序》(包环办发[2018]103)号,经审议,2026年7月1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7月10日—2026年7月2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472-8426191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联合旗生态环境分局(0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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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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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内蒙古国泰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物流仓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包环管字1 |
2026年7月10日 |
关于内蒙古国泰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物流仓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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