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4月2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27日-2026年5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方式:电话:0472-5191893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政务服务中心(014060)
一.拟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合格决定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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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或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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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包头市金蒙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稀土精矿分离线自动化升级改造及年产4000吨钕铁硼废料回收自动化生产线项目 |
包头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包头市金蒙稀土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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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金蒙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格林勒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拟将新转移的“2000吨REO/年钕铁硼废料回收生产线产能”与原“年产3000吨稀土精矿冶炼分离线自动化升级改造及年产2000吨钕铁硼废料回收自动化生产线项目”中的2000tREO/年钕铁硼废料回收自动化生产线产能进行合并,对钕铁硼废料回收自动化生产线中设备设施进行优化设计,在原生产厂房、工艺等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更新设计、提高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达到4000tREO/年钕铁硼废料回收生产线产能的需求,以上内容变更后,项目的建设地点、生产工艺并未发生变化,变更后项目稀土氧化物由年产5000tREO/a变更为年产7000tRE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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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气: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稀土精矿焙烧废气、钕铁硼废料一次煅烧及一次球磨废气、钕铁硼废料二次煅烧及二次球磨废气、磨粉高温浸出废气、混合氯化稀土溶液高温除杂废气、混合氯化稀土溶液萃取废气、碳酸氢铵溶氨废气、氯化稀土溶液沉淀废气、碳酸稀土灼烧废气、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盐酸储罐及成品硫酸储罐呼吸废气。 稀土精矿焙烧过程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氟化氢、硫酸雾、氯化氢,经“三级水喷淋吸收塔和电除尘装置”措施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氟化氢、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钕铁硼废料一次煅烧及一次粉磨、二次煅烧及二级粉磨产生的污染物为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粉磨过程产生的颗粒物,以上废气采用“旋风除尘+脉冲式布袋除尘”措施处理;磨粉高温浸出产生的污染物为氯化氢、氯气,混合氯化稀土高温除杂产生的污染物为氨气,高温浸出及高温除杂产生的废气采用“一级水喷淋”措施处理;以上煅烧、粉磨、高温浸出、高温除杂废气经处理后共用1根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氯气排放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氨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混合氯化稀土萃取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为氯化氢、氯气、非甲烷总烃,全厂萃取工序产生的废气共同由槽体上的集气口收集,经“二级碱喷淋吸收塔+二级活性炭(蜂窝状)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氯气排放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 混合氯化稀土溶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为氨气,全厂溶氨工序产生的废气均由集气口通过引风机收集,经“一级水喷淋吸收塔”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混合氯化稀土沉淀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为氯化氢、氨气,全厂沉淀工序产生废气均由沉淀罐的集气口通过引风机收集,经“一级水喷淋吸收塔”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上述工序氯化氢排放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氨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碳酸稀土灼烧工序上料过程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其中3号、4号、5号、6号灼烧窑上料废气分别由各自配套的集气罩收集,并分别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灼烧工序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各灼烧窑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上述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天然气锅炉产生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参照执行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表1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盐酸储罐呼吸废气产生的污染物为氯化氢,硫酸储罐呼吸废气产生的污染物为硫酸雾,上述储罐呼吸废气经“一级水喷淋吸收”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为氨水储罐呼吸废气、回收氢氟酸储罐呼吸废气、回收硫酸储罐呼吸废气以及各生产工序上料过程中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氨水储罐呼吸废气经“一级水喷淋”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氨气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氟化氢无组织排放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中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二)废水:项目焙烧、除杂、萃取、沉淀等生产工序以及锅炉等公辅设施排水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氯化铵废水经过氯化铵废水处理装置(采取“预处理、热解、干燥处理”措施)处理后,冷凝水全部回用于生产。项目变更后不新增生活污水,全厂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管网排入西郊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固废:项目一般固废暂存间建设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含硫酸钙、氧化铁渣、废包装袋、除尘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其中氧化铁渣、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进行综合利用;除尘灰直接回用于生产,不暂存;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暂存于污泥池,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硫酸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鼓励进行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定期拉运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规范填埋处置。 项目危废库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产生的危险废物包含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实验室废包材、12%氢氟酸,其中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实验室废包材暂存于危废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12%氢氟酸暂存于氢氟酸储罐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环境风险:本项目涉及的主要风险物质包括盐酸(30%)、草酸、氨水(18%)、硫酸(98%/70%)、废矿物油、氢氟酸、钕铁硼废料等和火灾爆炸生成的次生污染物等。通过对本次变更项目环境风险物质存储量、使用量以及环节环境风险潜势进行核算,Q≥100,大气环境风险潜势为Ⅳ+,地下水环境风险潜势为Ⅳ+,地表环境风险潜势为Ⅲ。因此,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一级。本项目事故情形可分为①硫酸储罐危险物质泄露;②盐酸储罐危险物质泄露③危废暂存库内废润滑油泄露,引发火灾;④氢氟酸储罐危险物质泄露;⑤萃取槽风险物质泄露,引发火灾;⑥天然气管道破损,天然气泄露引发火灾。 本项目采取工艺技术设计安全防范、消防及火灾报警系统、自动控制设计安全防范、电气安全防范措施、大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事故废水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全厂竖向标高及管网收集范围,全厂事故状态下计算事故废水最大量325.70m3,本项目事故水池合计容积为400m3,因此项目可满足厂区事故状态下事故水量。收集事故废水,确保设备、设施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通过提高建设单位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并通过源头控制措施、分区防渗措施、跟踪监测等措施减轻事故状态对地下水和土壤的影响。企业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及地方管理要求定期更新。综上所述,在采取环评中的风险措施和联防联控的情况下,可有效控制环境风险。 (六)公众参与: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版)文件要求,本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进行了公示,符合公众参与办法,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