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包头市落实中央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审核验收销号工作办法》有关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任务情况进行公示:
整改任务: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9项整改任务。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
整改目标:完成“十四五”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整改完成情况:
1.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包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常态化工作调度通报机制,制定工作任务台账,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全力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方案要求的31项措施均已按要求完成,并且开展常态化管控,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5年,包头市空气质量改善显著,各项指标均大幅优于改善目标。
2.将旗县区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浓度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指标纳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市委组织部印发《2025年度旗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绩效考核指标》的文件开展考核评价。昆区、青山、东河、九原、土右、稀土高新区均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整改验收情况:
2026年1月5日-7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不稳固”问题开展核验工作。
1.任务清单核查:按照《包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各项措施职责分工,查看各部门提供的佐证材料,对措施进展成效进行判定。
2.包头市及各责任旗县区空气质量指标量化核查:对照《包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中细颗粒浓度、优良天数比率指标目标,依据内蒙古大气环境监测数据联网管理平台对包头市及相关旗县区空气质量进行目标达成情况判定。
3.考核情况核查:按照《2025年度旗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绩效考核指标》对各旗县区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对考核机制成效进行判定。经核验,符合销号条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21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联系电话:0472-5191302
联系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6号市生态环境局1302室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