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11月6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6日—2025年11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方式:电话:0472-5191778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南海大道17号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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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或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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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包头市杨圪塄长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采坑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
包头市杨圪塄长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本项目位于包头市东河区杨圪塄街道悦来窑村 |
内蒙古华泰瀚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长悦煤矿露天采坑呈长条形状,东西长约1490m,南北宽约100m,总占地面积为12.94万m2,总容积为240.7456万m3,生态修复后的标高为1430~1520m。 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边坡危岩清理、采坑底部平整,坑底、边坡及渗滤液收集池的防渗,渗滤液收集系统、截洪沟、浆砌石挡洪墙、初期雨水收集池、封场雨水导排工程建设等;并利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15/T2763-2022)要求的炉渣、脱硫石膏及粉煤灰进行采坑回填,封场后进行植被恢复。 |
1、废气:本项目回填过程废气污染物主要为物料运输、卸料堆放过程产生的扬尘。采取的主要抑尘措施包括:使用封闭车辆进行运输;对场内道路和物料进行洒水抑尘;卸车、堆放过程采用尽可能降低物料卸料高差,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大风天气禁止卸料等措施。经报告表计算,通过采取洒水抑尘措施,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量为0.29t/a。可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0mg/m3)。 2、废水:本项目劳动定员5人,依托现有矿山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排入周边旱厕,委托当地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回填期渗滤液产生量为413.94m3/a,经渗滤液收集池收集后用于场内洒水抑尘,不外排,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15/T2763-2022)中“收集水可用于回填区等扬尘治理”的要求。 封场期渗滤液通过收集系统进入渗滤液收集池,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四三级排放标准以及包头市东郊水质净化厂接纳水质要求,用泵抽至罐车后拉运至包头市东郊水质净化厂。 3、噪声:本项目回填过程的噪声源主要为各类作业机械及运输车辆。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尽量避免机械空转,减速慢行等措施,可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本项目回填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渗滤液收集池污泥,产生量为0.0584t/a,为一般固体废物,自然干化后回填于本项目回填区。生活垃圾产生量为0.0043t/a,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5、生态恢复计划:生态恢复计划一览表
6、环境风险评估:本项目《实施方案》中已开展采坑本底调查、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调查、回填可行性评估等工作,经评估本项目矿坑回填的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属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pH在6~9范围之外的,需经预处理达到pH在6~9,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15/T2763-2022)入场要求;同时制定了回填期、封场后监测计划;并提出对回填固废的产生单位出厂进行监测及回填时进行监测的要求。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的环境风险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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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包头市平远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5万吨/年废旧电机回收拆解项目 |
包头市平远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
本项目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城市矿产园区包头市平远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地理位置坐标:(E110°9'2.723″,N40°33′2.924″) |
内蒙古乾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扩建项目拟利用现有打包车间,新增专业废旧电机拆解设备剥线机、60型压力机、电机拆解机5套,利用现有设备6台,建成后年拆解5万吨废旧电机。项目总投资为1985.62万元,环保投资8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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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建项目在切割机、拆解工序上方配集气罩,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界颗粒物排放满足新污染源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新污染源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4.0mg/m3 )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和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限值。 2.扩建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不新增人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扩建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压力机、液压打包机、风机噪声,噪声源强为80-95dB(A),拟采用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在拆解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扩建项目不能利用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杂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未分类收集,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垃圾箱统一收集,定期由环卫清理。项目拆解过程产生废矿物油利用废油桶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5.本项目涉及的主要危险物质为废矿物油。其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0.0006<1,因此本项目风险潜势为I。通过采取分区防渗、加大巡查力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应急预案体系等运行管理,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环境污染影响均可降至最低限度,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可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