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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右旗分局关于2025年5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20 15:18 | 文章来源: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 作者:土默特右旗分局 | 访问量:次                字号:[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右旗分局关于20255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52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520日-20255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方式:电话:0472-8809708       邮编:014100

通讯地址:土默特右旗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土右旗分局窗口(C01)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内蒙古大地泽林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氮化硅及其他硅材料生产加工项目

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

内蒙古大地泽林硅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泰瀚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为53000万元,新建冶炼车间、硅制粒车间,硅颗粒车间、二氧化硅车间,氧化亚硅合成车间、制粉混料车间、氮化硅合成车间、氮化硅烧结车间和氮化硅加工车间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原辅材料库、成品库、硅泥库、烘干间和废水收集池等储运工程和锅炉房、纯水站、空压站、循环冷却水系统、办公楼等公用辅助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废气处理、一体化污水处理站、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等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2000吨氮化硅,年产1000吨氮化硅制品,年产1万吨高纯金属硅,年产6万吨硅颗粒,年产6200吨氧化硅。

1.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高纯金属硅生产线干燥废气,熔化、出硅、浇铸废气,破碎废气;硅颗粒生产线上料、破碎、研磨及选粉废气;氮化硅生产线磨料、配料、粉磨废气,反应合成废气;

氮化硅制品生产线喷雾造粒干燥废气,机加成型废气,气压烧结废气,机加抛光废气;氧化亚硅生产线磨料、配料混料废气,反应合成废气;二氧化硅生产线磨料、筛分废气,氧化合成废气;蒸汽锅炉。

1)高纯金属硅生产线

①圆盘干燥机干燥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经管道收集后进入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经120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②高纯金属硅生产线设置2台中频炉,上方分别设置一个集气罩,每台中频炉中的熔化废气、出硅废气经各自中频炉上方配套的集气罩收集后,浇铸废气经各自配套的集气罩收集后,收集后的废气共同并入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20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硅颗粒生产线

硅颗粒生产线设置4条生产线,配套建设4套布袋除尘器,本生产线破碎、研磨及选粉设备采用整体密闭设备。每条生产线上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和破碎废气、研磨废气及选粉废气经管道收集后,收集后的废气进入各生产线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净化后,共同并入120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氮化硅生产线

①气流磨磨料、混料机配料、气流磨粉磨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磨料、配料、粉磨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并入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净化后的废气经120m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②自蔓延合成炉为全密闭设备,反应合成产生的废气经各自管道收集后,共同进入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净化后,通过120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氮化硅制品生产线

①喷雾造粒干燥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喷雾造粒干燥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进入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净化后的废气经120m排气筒(DA006)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②气压烧结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氮化硅制品生产线设置5台烧结炉,各台烧结炉抽出的废气经自带除尘过滤器过滤后,由密闭管道引至主排气管,经120米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5)氧化亚硅生产线

磨料、配料混料废气,反应合成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磨料、配料混料过程在密闭设备里进行,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与反应合成废气一并进入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净化后的废气经120m排气筒(DA008)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6)二氧化硅生产线

①气流磨磨料、振动筛筛分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磨料、筛分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并入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净化后的废气经120m排气筒(DA009)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②二氧化硅生产线设置8台全密闭设备粉体合成炉、8台旋风除尘器和8台覆膜布袋除尘器,氧化合成产生的废气经各自管道收集后进入配套的旋风除尘器+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净化后,合并通过120米高的排气筒(DA010)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均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7)蒸汽锅炉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硅泥干燥需要蒸汽加热,蒸汽气流磨需要蒸汽,全部由蒸汽锅炉供应,蒸汽锅炉设置国际先进水平的低氮燃烧装置,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20米高的排气筒(DA011)排放,颗粒物、SO2有组织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燃气锅炉),NOx有组织排放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表1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执行。

82#厂房

机加成型、机加抛光过程使用水基切削液,有少量TVOC产生,废气在厂房内无组织逸散,TVOC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非甲烷总烃无组织监控排放浓度限值;厂房外TVOC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非甲烷总烃的标准限制要求。

93#厂房无组织

熔化、出硅、浇铸过程未捕集颗粒物在厂房自然沉降后无组织逸散。

硅块冷却后人工破碎,破碎过程有颗粒物产生,破碎废气经喷雾及厂房自然沉降后无组织逸散,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104#厂房无组织

给料机上料过程未捕集颗粒物在厂房自然沉降后无组织逸散,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塔排水、锅炉排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及生活污水。项目建设1个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为1m3/h,处理工艺为曝气+沉淀。项目循环冷却塔排水、锅炉排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及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汇入厂区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确保污水排放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暂时拉运至内蒙古土右旗北水水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待山格架化工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最终排入山格架化工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

厂区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硅渣、废电极、废耐火材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石墨盘、废超滤膜、废反渗透膜、一体化处理设施污泥、废切削液、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及员工生活垃圾。废油及废油桶、废切削液、化验室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废切削液、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废液压油以及废油桶均分类置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化验室废液采用废液缸收集中和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硅渣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作为炼钢脱氧剂再利用;废电极、废耐火材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由厂家定期回收;废边角料、不合格品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作为建筑材料或耐火材料的添加剂再利用;废石墨盘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由厂家定期回收进行修复再利用;废超滤膜、废反渗透膜均在更换时直接由厂家回收,不做暂存;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暂存于污泥池,定期清运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或采用综合利用方式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清运。

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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